证监会: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没1500万
【发布时间】:2024-09-25 21:34:48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夏海鈞)
〔2024〕90號
當事人:夏海鈞,男,時任中國恒大集團董事局副主席、總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地產)欺詐發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會向當事人夏海鈞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現公告期滿,夏海鈞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告知書,亦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9年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恒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恒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恒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恒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恒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
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分別引用瞭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存在欺詐發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恒大地產年度報告、債券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發行結果公告、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2019年、2020年年報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針對恒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二、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三、鑒於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8月27日